死刑存废问题研究
时间:2015-04-09 14:04:23
【 死刑制度】一、引言
死刑(Death Penalty)又称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也正是因为它严厉得近乎残酷的惩处方式,使得几百年来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认为,死刑是野蛮时代的刑罚,不是实现刑罚报应的必要手段,死刑案件一旦出现误判就无法纠正,死刑容易被统治者所滥用,无法体现罪行的差别,死刑损失宝贵的人力资源,是不经济之刑,等等。总之,在废除死刑论者看来,死刑是万恶之首。
主张保留死刑的学者,认为死刑为杀人者自由选择的结果,是实现对杀人之类的犯罪报复和避免私刑的必要手段,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其对社会的贡献大于错杀与滥用等产生的流弊,死刑从来不是野蛮之刑,是与杀人之类的犯罪相适应的刑罚,处死杀人者正是对其生命价值的尊重,死刑还没有终身监禁残忍,它不违背基督教原始教义,而且是符合民意的,等等。总之在死刑保留论者眼里,死刑是天使的化身。
对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几百年的争论虽然没有使这一问题形成定论,但争论使存废两派的支持者发挥得淋漓尽致,使我们有机会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冷静地看待这个问题:死刑到底应不应该废除?死刑的作用和局限性谁更大些?死刑是应该增加还是减少?它们的依据又是什么?本文拟从死刑的价值分析人手,就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二、死刑的价值
正确认识死刑价值是我们对待死刑制度时首先需要做出的反应。任何刑罚方法都以其内含的一定价值作为其存在的依据与前提,刑罚是一种法律制裁手段,其价值当然不能离开法律的价值范围之外。因此笔者认为,刑罚的价值归根到底,可以用效益、公正与人道来表述。而死刑是刑罚的一个刑种,因此分析死刑的基本价值时也应当从死刑是否符合刑罚的效益、公正与人道性人手。
(一)死刑的效益性分析
首先,作为最严厉刑的死刑是对最严重的犯罪的制裁手段,因此可以平息最严重的犯罪所引起的最大民愤与满足人们对最严重犯罪的最强烈报复欲望。死刑的这种安抚功能是其他任何刑罚方法所无法取代的。死刑的这种安抚作用,既可最有效地遏制源于受害人或亲属的私力报复,又可最有效地阻止一般人使用私刑,因此死刑的安抚功能可以收到不可代替的、阻止犯罪连续反应的效果。其次,死刑的经济性处于一种矛盾状态:因为死刑既不需要国家为营造监狱管理设施而投入财力,更不需国家为维持监管活动而投入人力,这就体现了死刑较自由刑的经济性:但是死刑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之后,同时也造成了对劳动力的损毁,使死刑犯无法以体力或智力来补偿社会,因此,对死刑的效益分析应当结合这两方面来综合考虑。
(二)死刑的公正性分析
死刑具有公正性,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都应该是一个不容置疑的问题。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死刑是最原始的刑罚方法,它的产生本身就是原始公正要求的结果。从现实角度来看,基于等价观念,刑罚是否与犯罪等价是衡量刑罚公正与否的标准。马克思曾经指出:“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反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于侵害的权益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价值的犯罪来说,死刑具有明显的公正性。死刑是否公正,并不在于其是否符合公正观念,而在于死刑就那些犯罪才具有公正性。死刑的价值在于其剥夺的生命的价值,犯罪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按照等价规则,死刑只有分配于所侵害的权益价值不低于生命价值的犯罪,才可能具有公正性,否则就没有公正性可言。因此,死刑是否分配于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生命价值的犯罪,是衡量死刑的分配是否公正的标准。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