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证据规定:律师参与利于杜绝刑讯逼供
时间:2015-06-11 14: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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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证据规定)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罗国良、北京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张新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唐红新律师、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律师李贵方等对于两证规定进行了探讨。
【北京 朝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唐红新律师
据悉,两证据规定的出台酝酿已久。早在2004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起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因公、检、法三机关在此问题上的看法差异较大而搁浅。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进行了一系列的刑事司法改革,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便是非法证据排除,特别是针对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以期尽快解决“一些不容忽视的案件质量问题”。
2008年,中央政法委起草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其中的一部分。围绕草案,征求了许多学者的意见,也产生了不少争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种类、范围、后果的争论最为激烈。
与之同时,近年来冤假错案频发,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特别是最近赵作海案的发生,可以说是这两个文件出台的直接促因。这些冤假错案的背后,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情况。据报道,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中,不仅是犯罪嫌疑人本人被刑讯逼供,连证人、犯罪嫌疑人亲属也都遭受刑讯逼供。而且,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是命案,几个案件都曾经在一审中判死刑,只是由于证据认定上没有达到法定的标准,后来才获改判。
解决刑讯逼供与违法取证问题,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尤其是防止错杀无辜,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最迫切要求。基于这一形势,“两高三部”克服重重困难,终于出台了两证据规定。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两证据规定能否实现预期的司法效果,还取决于其本身的完美度和执行力。这一切,都需要实践来检验。
刑讯逼供的范围和界定
罗国良:依两证据规定,凡是通过“刑讯逼供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可作为非法证据排除适用。此处的“刑讯逼供等”中的“等”指的是“相当于刑讯逼供”的情形,它不包括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形,但这不是说威胁、引诱、欺骗就是合法的。这样规定并不与刑事诉讼法冲突。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于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并未规定法律后果。
钱列阳:威胁、引诱、欺骗虽然已被排除在刑讯逼供的范围外,但刑讯逼供的概念仍不够清楚,对于变相刑讯,我们应如何理解、认定?我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第1条“刑讯逼供等”的“等”字需要作更全面的,甚至是列举式的解释。我们期望有更权威的,而不是学理上的对刑讯逼供的内涵和外延的全面解释。
李贵方:根据刑法、刑诉法的规定,完整的刑讯逼供,应当包括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四种方式,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没有提及引诱和欺骗,对此法律工作者也多有质疑。尽管,“引诱和欺骗”的判断确实不好把握,如果作出了相关规定,就需要同时给出清楚的判断标准,这在目前看来确实非常困难。但是,出于对人权保障的需要,至少应该对一些比较严重和明显的引诱和欺骗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排除适用。
张建伟:刑讯逼供的外延为什么没有包含利诱、欺骗呢?因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没有被纳入两证据规定中,这就是自白任意性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包含了这样一项内容:不是自愿作出的自白都要被排除在证据之外。在美国,非法证据的规则是狭义的,非法证据是指违反宪法的规定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证据,以及由这个证据引申出来的结果。像暴力、胁迫、利诱、欺骗的行为不适用这个规则,而适用自白任意性规则。美国的自白任意性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并列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理解为对非法取得的证据要加以排除,这无形中排除了包含了利诱、欺骗内容的自白任意性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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