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林文明

林文明

联系我们

  • 姓名:林文明
  • 电话:13672204650
  • 邮箱:380439103@qq.com
  • 证号:13601200010912629
  • 律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地址:江西南昌市福州路28号奥林匹克大厦4楼
您当前的位置: 南昌死刑辩护律师 > 律师文集 > 死刑复核程序 >正文
分享到:0

      访谈对象: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访谈动机: 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确定了50项措施,启动人民法院新一轮的全面改革。其中,“死刑核准权将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引起社会关注。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之举是法律的复位,为什么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死刑复核制度如何设计,才能更好地降低死刑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几率?是否一切死刑复核案件,都需要经过听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收归最高院之后,还需要哪些制度跟进,才能更好地保证案件判决的公正性? 而回顾历史,中国司法改革走过了怎样的历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在司法改革中,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还需要做哪些方面的改进?司法改革如何与时俱进,才能克服“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三大顽症? 针对这些问题而进行的思索,或许能对“法治中国”的建设有所裨益。 收回死刑复核权:法律的复位与回归 新京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终于将实现了,对此应做如何评价? 陈光中:一句话:双手赞成。从学界来说,包括我本人在内,很多学者长期呼吁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这是因为刑法和刑诉法上世纪90年代中期修改前后,都一直规定死刑复核权归最高人民法院,而法院组织法在上世纪80年代修改后下放了死刑复核权;所以按照新法律办事,最高院就应收回死刑复核权,这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有利于公正适用死刑。在量刑的掌握上,过去各地宽严不一。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最高法院可以更严格地把好证据关、事实关、法律关。 新京报:死刑复核是法律复位问题,但为什么也有人认为,它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 陈卫东: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严格说来并不涉及体制上、制度上的变革问题。早在1979年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1996年和1997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时,也重申了这样一个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使得法律的规定长期没有落实到位;现在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是法律规定的复位和回归,是落实法律的精神。从这个角度上讲,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不是一种变革。   但也不妨换一个角度思考这个问题。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诞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从来没有对所有的死刑案件进行过复核。死刑涉及对公民生命权的剥夺,本届最高人民法院能把复核权收回来,使死刑复核更加规范,死刑案件的质量得到进一步保障,控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从这一点上说,此举不亚于任何一点改革的意义,将其作为司法改革的内容也未尝不可。 新京报:此外,还有哪些方面急需法律复位? 陈卫东:从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看,死刑复核权收回以后,在刑事诉讼领域基本实现了法律归位。但在其他领域,比如说检察权是不是一种司法权?批准逮捕权应由检察机关行使还是由审判机关行使?检察机关该不该负有法律监督职能?这就是另外的问题了。 通过制度建设力避冤假错案 新京报:死刑复核权复位后,能在多大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 陈光中:要求任何事情十全十美是不可能的。只要办案就不可能完全避免错案。但可以预测的是,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可能会有明显减少,至少可以肯定会减少冤假错案的比例。过去是上诉和死刑复核合而为一,现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实际上在原有程序上多把一道关,程序上更加公正,也必然带来实体结果上的更加公正;而且由于复核权的上收,一审二审法院对死刑案件也会办得更慎重。至于说能在多大几率上减少死刑案件中的冤假错案,我不是算命先生,算不出一个准确的数字,但估计减少20%-30%是可能的。 新京报:过去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该怎样通过新的制度建设克服? 陈光中:死刑复核程序无疑属于审判程序。我国刑诉法就是这样规定的。法院就是一个审判机构,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活动,本质上都是审判活动,包括死刑复核。死刑复核本来是审判活动,但从形式上来说,过去的死刑复核在程序上有些行政化,成为法院内部行政化的审批活动。这就不太符合审判的形式特征的要求。 另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在死刑复核过程中,辩护人无权介入,这必须加以改变,法官一定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如果公诉人没什么意见就算了,有什么意见也可以听取,但辩护人这方必须要加强保障力度。如果遇到关键事实发生严重分歧,我主张应该到被告人关押地审判。要真正审查事实,就要让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都到庭。死刑复核程序的一个特点就是不公开审理,但如果被告人要求证人、鉴定人进行对质,证人、鉴定人还是应该当庭对质。这是被告人在审判程序中的权利,他有权利对不利于自己的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   新京报:死刑复核程序的变化之一,是可能实行听证程序,它对保证死刑复核的公正性有哪些作用? 陈光中:听证一般用于行政诉讼或行政行为过程中,比如说是否在北京市禁放鞭炮,水费、供暖费是不是调整等。所以,我考虑用听审来表述死刑复核过程中的这一环节,或许更加合适。 新京报:是不是一切死刑复核案件都要听审? 陈光中: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分歧用不着搞听审,一般事实上的小的分歧也用不着搞听审,如果是在关键事实上有分歧就应当听审。 比如说涉及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杀人、抢劫之类犯罪行为的关键事实上。 坚持程序正义“准”字当头 新京报:死刑复核只是保证死刑案件公正的一个程序性规定,要真正实现判决的公正,还需要哪些方面的跟进呢? 陈光中:首先还是要坚持程序正义,健全程序。辩护人要参加死刑复核程序,关键事实不清楚的话要听审,甚至要传唤证人、鉴定人,类似这些都属于程序上的健全。程序上的真正健全,将在更大程度上保证结果的公正。 第二,一定要严格证明标准,“准”字当头,万无一失,办成铁案。刑事诉讼法要求有罪判决的证明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要正确理解和运用。 任何案件要搞清全部事实情节是不可能的;但应当通过收集证据,搞清楚定罪和量刑的基本事实情节,特别是主要犯罪事实(关键事实)必要证明到确定无疑,即达到惟一性、排除其他可能性。如果在犯罪主体的认定上“接近其实”、“达到95%的概然性”就判死刑或者死缓,就有可能错杀。 第三,归根结底是人的素质、法官的素质。要有一支死刑复核的高素质法官队伍,这支队伍不仅有业务水平,还要廉洁、有真正的责任感。事在人为,制度再好,也要有人去执行;否则制度也是白纸一张。 新京报:死刑复核权在地方时,如果出现冤案,当事人还有信心申诉;现在收归最高院,一旦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然持异议,又该怎么办? 陈光中:仍然可以通过申诉渠道进行。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诉。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不能说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绝对有利,但肯定利大于弊。   司法改革要走的路还很长 新京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是中国司法变迁的一个颇具象征意义的符号。那么,如何评价中国司法改革在近些年走过的路? 陈卫东:我国的司法改革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由最初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这样一些基本的制度方面的问题开始,这种改革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对自身业务的改革。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要进行司法改革,从制度上确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十六大正式提出了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勾画了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国家司法改革的基本走势。“一五规划”和“二五规划”实际上就是在十五大报告到十六大报告发展的过程中,所进行方案设计的具体体现。从现在来看,司法改革已经到了一个具体实施的阶段。 司法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口号到具体行动,这是一个进步的发展过程;同时又不能不看到,目前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包括司法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出台的一些具体方案,多是一些工作机制、工作方法、机构内部调整等方面的内容,还没有涉及最关键的问题。所以,司法改革要走的路还很长。 新京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总结了司法中的三大顽症: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今后的司法改革该如何克服它们? 陈卫东: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从人事权和财政权入手,这是克服三大顽症的突破口。人员方面现在有司法考试,这可以起到很大作用;至于行政化和地方化的问题,如果法官经费保障不受制于地方财政而是中央财政,如果法官不是由地方而是由中央直接任命,法院就没有后顾之忧,法官也不必在乎升迁和福利待遇。这些问题完全可以从技术层面操作。比如说中级法院的经费可以由省财政直拨,高级法院可以由中央财政支持。 和谐社会理论明确司法改革的着陆点 新京报:近些年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越来越引人关注。未来的司法考试会面临怎样的发展趋势? 陈卫东:我参与司法考试和以前的律师资格考试已十几年了。如果司法考试一直沿着现在这条路走,是会出问题的。现在的司法考试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