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
时间:2015-04-02 14:04:01
不同的刑事政策观直接影响着对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构建,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建构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刑事政策观念的基础之上。从费尔巴哈提出刑事政策一词,经由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倡导“刑法的刑事政策”以来,刑事政策学注重在人本主义的理念下对犯罪的防控,合理而有效的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在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持续高发的情况下,有必要对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进行反思。
一、刑事政策和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
自1803年德国费尔巴哈提出刑事政策的概念以后,中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刑事政策的概念进行解读,在学术上存在广泛的分歧。最狭义的刑事政策说认为刑事政策指的就是刑事实体法的法律政策,使刑法的实体规定特别是刑罚措施如何更能发挥吓阻犯罪的作用。如费尔巴哈的“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做斗争的惩罚措施总和。”如高铭暄的“刑事政策是运用刑法武器同犯罪作斗争的策略、方针和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工作的灵魂。” [1]狭义的刑事政策说认为刑事政策指的是指国家以预防及镇压犯罪为目的,运用刑罚以及具有与刑罚类似作用之诸制度,对于犯罪人及有犯罪危险之人发生作用之刑事上之诸对策。认为刑事政策仅限于以防止犯罪为主要目的刑事对策,包括刑罚制度也包括诸如缓刑、假释、保安处分等与刑罚类似作用的制度,但不包括与防止各种犯罪有关的社会政策。广义的刑事政策说则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与社会以预防和镇压犯罪为目的的一切方法和手段。
就刑事政策而言,无论对刑事政策是持一分说、二分说、三分说,虽然狭义的刑事政策内容是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但广义的刑事政策为更多的学者所接受,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现代刑事政策学的发达是广义刑事政策概念推动的结果。广义的刑事政策概念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在与犯罪斗争中,刑事政策作用不断扩大的趋势。随着现代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尤其是现代刑事科学的发达,刑事政策已经超越了单纯刑事法的范畴,预防犯罪必须将传统的刑罚惩罚政策与现代社会政策结合起来,我们必须在关注刑罚问题的同时,关注社会问题和社会政策。
就经济犯罪 [2]而言,经济犯罪是一种在市场经济财产流转过程中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刑法对经济犯罪的确立和打击是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一种特殊方式,它通过对某种经济行为的打击,以达到国家所追求的稳定和保护正常经济关系的目的,因此,经济犯罪的具体样态总是与一定时期国家的经济政策与刑事政策相契合的。 [3]对经济犯罪如果单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制定法律政策,显然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作为一种具体刑事政策,应该从经济犯罪的本质和特点出发,基于广义刑事政策的内涵,从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和刑事社会政策等多方面加以分析。
二、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分析
我国没有定期专门发布刑事政策的惯例,对于刑事政策的认识需要从散在的、具体的刑事立法、司法、犯罪预防中去总结提炼出来,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亦然。
1、从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来看,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法网日趋严密,刑罚也日趋严厉。
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发布了22个补充决定和补充规定,其中包括《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在内有9个是关于经济犯罪的。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典整合了1979年刑法典的条文和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设立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其后,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在1999年到2006年发布的六个刑法修正案中大部分都与经济犯罪的修改与完善有关,约占六个刑法修正案条文的一半还多。
经六次修正后的刑法典和《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共规定了约104个罪名,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48个,占总量46%,其中涉及死刑的共有8个条文,15 种罪名,占经济犯罪总罪名数的14%,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属于对经济犯罪保留死刑的11个国家之列 [4],而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仅为12个。显然,我国对经济犯罪采用的是重刑主义的立法模式,而西方发达国家总体上讲是将经济犯罪视为一种性质较轻的犯罪:一般处罚较轻,不适用死刑和终身监禁,徒刑的最高处罚一般不超过10年。另外,从我国刑法修正的趋势来看,经济犯罪立法不仅在行为扩张的同时还有刑罚继续加重的倾向。《刑法修正案(一)》到《刑法修正案(六)》有关经济犯罪的条文中,增加了8个新的具体罪名,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4个罪名的法定刑进行了加重,对19个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
从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在立法上偏向于比较严厉。当然刑事立法政策体现了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从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从理念上还是希望通过对经济违法行为的犯罪化,希望通过制定应急性的刑事法规来应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希望通过采取包括死刑在内的重刑主义的刑罚处罚这样带有明显功利和报应主义思想的方法、手段来最大限度地遏制甚至消除经济犯罪,这样的刑事政策理念显然还没有摆脱绝对主义刑法认识论的羁绊。现代刑事政策认为犯罪具有相对性,不仅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与不同政治法律制度下犯罪的概念、内容、界定标准不同,而且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存在具有必然性和正常性,而且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在具有恶的一面的同时还有其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因此笔者主张通过人道主义为基础的刑事政策,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把犯罪控制在社会可接受的正常的范围内。
2、从经济犯罪的刑事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体现厉而不严的特点,效果不明显。
尽管经济犯罪立法的刑事法网已经编织得比较严密,经济犯罪的刑罚结构偏重,然而我国由于经济领域民事法律和行政管理法律的相对不健全,经济不法行为缺乏相应的过滤机制,经济刑罚规范的推行缺乏道德伦理的有力支持,导致经济犯罪行为日益加剧而得不到有效及时地打击,重刑主义的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效果难以体现。2004年和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约65600起和72000起。 [5]而同期2004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一审案件为13955件,判处罪犯18220人,2005年这两个数字分别为15082件和20509人。 [6]比较这两组不同的数据,剔除其中因统计方法、口径差异所产生的误差,以及因程序原因而导致的数据时间上的不统一等因素,我们仍然可以明显看出公安机关经济犯罪的立案数远远大于同期法院一审案件数。这说明一方面受到刑法惩罚的经济犯罪不多,而另一方面却是涉嫌犯罪的经济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大量的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并没有因为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严厉而有所收敛,反而在数量上有持续增加的趋势,重刑主义的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政策在实践中并没有取得满意的效果。
3、在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的手段上过于依赖刑事实体法尤其是依赖刑罚的作用,而忽视其他法律和刑事社会政策对经济犯罪的作用。
就现代法律体系而言,刑法属于对人的行为进行第二次调整的法律。经济犯罪作为法定犯,首先是违反经济行政法规的经济违法行为,只有经过详细的经济行政法过滤以后,对经济犯罪行为的调整才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如果有关经济犯罪的刑法规范与其所依托的相关法律缺乏这种有效的衔接和过滤机制,而仅仅依赖刑事实体法尤其是依赖刑罚的作用,那么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便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我国的经济犯罪刑事司法实践来看就呈现了这种缺陷,一方面出台了多个有关经济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希望通过制定一部大而全的刑法典就可以解决经济犯罪问题,显然这种想法是过于简单了。另一方面经济行政法规的滞后或欠缺也使得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的效果难以很好体现,二者难以很好的协调。以有关证券犯罪为例,1997年刑法典设立了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而《证券法》于1998年12 月29 日才得以通过,而且两者之间涉及证券犯罪的内容并不协调。同样立法机关颁布的几个《刑法修正案》,已经将期货交易活动也纳入《刑法》调控范围,而《期货交易法》时至今日仍未出台。必须要意识到“在经济犯罪的领域内,刑法以外的预防性行为比各种事后的刑事制裁都更有效,这已经属于对经济刑法和经济犯罪的可靠的认识。” [7]
三、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构想
建议从以下方面构建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
1、建立科学的刑事政策观。
指导思想上必须树立科学合理的刑事政策观,正确认识经济犯罪与刑事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复杂的原因,“在宏观上市场经济是以法律为边界的公平竞争的经济,在微观上竞争主体均以获取超出平均利润以上的最大利润为目的,以便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最大发展。这种生产经营目的成为经济主体采取非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