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法律法规
时间:2015-05-28 14:05:01
【 刑事法规库】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文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发布日期:2005-1-7执行日期:2005-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检察机关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互相配合,预防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预防单位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含国有控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在履行职务中的其他犯罪。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七条 预防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对所属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廉政建设的规定,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
(四)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五)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七)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相应责任。单位监察机构或者相应部门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挥指导、监督作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预防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
(二)结合查办案件,分析和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及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四)与重点行业和单位建立共同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开展系统预防和国家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大型设备采购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集中采购等专项预防工作;
(五)应当由检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结合查办管辖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案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发现有关单位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防建议和意见。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预防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预防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落实;通过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和追究政纪责任,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廉政、勤政和依法行政意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对国有企业、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发现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动员组织工作,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宣传的计划和措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项宣传活动。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预防单位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与其他工作目标一并实行年度考核。
预防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述廉时,应当把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本人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接受考核和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预防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实行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发现职务犯罪隐患、漏洞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预防单位在选拔任用、招聘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制定预防措施,防止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对新选拔任用、招聘录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的,应当进行诫勉教育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预防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科学严格的支出控制体制,完善财务监管机制,防止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严禁预防单位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或者“帐外帐”。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集中采购等制度;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的收支情况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法律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建立健全对政府采购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行为的廉洁性;
(六)强化对重点行业、部门以及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环节的监督与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