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法院赔钱减刑是封建社会余孽的复辟!
时间:2015-04-02 14:04:44
广东东莞区级、中级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给予从轻处罚,在一抢劫杀人犯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人民币,下同)后,判其死缓的做法惹来极大争议。有人担忧,在中国目前监督机制不健全,司法审判不透明的现状下,“以钱抵刑”极易被滥用,导致出现徇私枉法,使得有钱人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损害司法公正,同时也使法院易藉此敛财腐败,成为又一个新的司法腐败地带。
据1月31日广州《羊城晚报》报道,2005年11月,王某、赖某、周某参与抢劫,并导致蔡姓事主死亡。事主家属提出刑事诉讼的同时,也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索偿。法官获知受害人家属生活陷入困境后,多次安排双方调解。被告王某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原告表示满意。被告也表示要痛改前非。法官根据双方意见,对王某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据报道,像被告人王某一样通过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刑事减刑的判例,在东莞两级法院已超过30宗。东莞两级法院对外声称,希望通过对这种赔偿机制的探索,再辅以国家赔偿,从而使被害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最大维护。
针对社会舆论对东莞“赔钱减刑”的质疑,2月1日上海《新闻晨报》援引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聪称,“赔钱减刑”不仅是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也符合最高法院提出的“少杀慎杀”原则。从今年起,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对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梁聪声称,以往的刑事审判不是特别注重对被害人的赔偿,被告对赔偿采取消极态度,处于弱势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因得不到补偿,往往陷入生活困境。法院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帮助受害人解决实际生活问题,并化解施害者和被害者之间的恩怨,只要罪行不特别严重,没有引起民愤,不违背法律的精神,就是值得提倡的。
同时梁聪否认了“有钱人犯罪可以因此获得减刑”的说法,他反覆强调,“赔钱减刑”的前提是符合下述三个条件,和罪犯有钱没钱无关:首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并主动对受害人做出经济赔偿;第二,法官要征求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意见,他们同意调解,愿意接受经济赔偿并在一定程度上谅解被告人的罪行,才可能调解;第三,要看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如果社会影响恶劣,比如此前的几起“灭门案”,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可能获得减刑。
此外,东莞两级法院提倡“赔钱减刑”做法,得到一些律师的肯定,认为这种做法符合法律的功能和社会趋势。
上海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清汉对《新闻晨报》指出,“罪犯用经济上的付出来表现自己的认罪态度,法律给予一定的宽容,这符合法律精神。受害人以财产补偿来弥补受害人或其家属的心灵创伤,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的振荡或矛盾。如果罪犯有悔罪表现,罪行也不足以处以极刑,为什么一定要用一个生命来警醒他人呢?”但对于那些严重的案件,比如连环杀人,用多少经济或物质的付出都不足以弥补,就不能“赔偿减刑”,因为这是社会所不能接受的。
然而,东莞法院以及律师的说法并未能使众多网民信服。有网民质疑,此举是人治而非法治,这样意味着在内地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无钱人轻。
中国因为是处决死囚最多的国家之一长期受国际社会抨击,今年元旦开始,最高法院实施收回死刑核准权,要求将死刑减至最少,令各地法院“凡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同时在部分地区试点推行“刑事和解”,令罪犯通过经济赔偿获得宽待,以获得免死的机会。
有人认为,东莞的做法如果能在严格监督的情况,无疑是体现了重视生命,对减少死刑和保护人权以及育罪犯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有人也担忧,在中国目前监督机制不健全,司法审判不透明的情况下,“以钱抵刑”极易被滥用,导致出现徇私枉法,使得有钱人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损害司法公正、社会正义,成为又一个法院腐败地带。
因此,有意见指出,在内地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推行类似东莞法院以罚钱免除死刑的“刑事和解”宜小心谨慎。首先,在法院推行“刑事和解”的同时,应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使民众有正确的认知。因为中国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认为“杀人偿命”,“赔钱减刑”很容易使民众造成法律失去严肃性和公正性的错觉,从而对怀疑司法的公正公平,最关键的是容易使社会误导成“犯罪有钱就可以减刑”的观念。
再者,诸如司法不公、司法审判不透明、缺乏完善的监察机制,以及法官质素不高等一直是国内司法系统令人担忧的问题,实施此类“刑事和解”急需严格监督。目前一些内地监狱已开始出现犯人以贿赂的手法 “花钱减刑”的监狱腐败行为。一旦“赔钱减刑”被一些不法之徒和司法界败类滥用,就成了有钱人“花钱抵罪”妙招;同时,一套严格监督机制还可以防止司法机构藉此敛财。否则“赔钱减刑”的做法,最终沦为一块新的司法腐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