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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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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应有期限

时间:2015-04-30 14: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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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刑复核】《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但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都未对死刑复核作期限规定,致使死刑复核时间过长,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是不利于及时打击和惩治犯罪。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死刑复核一般为四五个月,有的达半年之久,长达八九个月也不鲜见。死刑复核时间过长,不利于打击犯罪。

   二是不利于证据保全。如果复核的时间过长,一些在进入复核程序之前调取不全或未调取的证据,因时过境迁,易出现毁损、灭失及证人无法查找等情况,给重新查明案情造成极大的困难。只有规定一定的复核期限,复核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才更加符合刑事诉讼的目的要求。

   三是不利于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死刑复核时间过长,犯罪得不到及时惩治,往往会失去应有的震慑力和教育意义,不能实现应有的诉讼价值。

   四是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时有依法及时获得审判结果的权利。尽管其他诉讼程序都规定了诉讼时限,但因死刑复核无法定时限,易导致此类案件不能及时结案,给被告人造成不定期的诉讼拖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其亲属而言,也不能及时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是不利于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复核时间越长,监管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就越大。

   综上所述,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死刑复核规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