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酝酿第八修正案:死刑少了坐牢久了
时间:2015-04-23 14:04:44
大修着重两点:一是“少杀”,削减死刑罪名,控制死刑适用;二是“长关”,严格控制减刑和假释的适用,解决现实中死缓和无期徒刑实际服刑过短的问题。
这将是1979年第一部刑法颁行以来,中国的立法机关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这同时意味着,中国在继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后,在控制死刑方面的又一次实质进步。
在中国,有多少种犯罪可以被判处死刑?答案是:68种。这个数字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拥有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
然而,真实的情况是,很多罪名从未被适用过死刑,它们只是被书写在刑法条文里,充当着“纸老虎”。
有学者考证过,实践中最常用死刑的,分别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毒品犯罪。使用频率高的主要是暴力犯罪,除此之外的44种非暴力犯罪的“理论”死刑,要么很少使用,要么干脆是虚设。
减少死刑罪名,进而限制使用死刑,学界精英们经年的呼声在第八次刑法大修中将有所体现。
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刑法的修改从去年开始进入密集调研期,今年初形成初步意见,得到了高层领导的首肯。在进一步讨论敲定后,有消息称,修改草案可能在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废除三类死罪
“从世界潮流看,这么多死刑没有必要,对国际形象也没有好处,不一定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之前几次刑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具体罪名上,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这次大修将着重两点:一是“少杀”,削减死刑罪名,控制死刑适用;二是“长关”,严格限制减刑和假释的适用,解决死缓和无期徒刑实际服刑过短的问题。
到底有多少个死罪将被废除?被全国人大征求过意见的法律学者均拒绝透露具体数目。
据他们介绍,这次废除的死罪有三类。一类是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比如传授犯罪方法罪;二是从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考虑不需要适用死刑的犯罪,所谓“杀鸡无须用牛刀”,主要针对部分经济犯罪;三是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可以解决的犯罪,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罪。
多年来每次提到废除死刑罪名时,学界常举的例子,就是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个着名的罪名诞生于1983年,基于当时“一些老流氓、惯犯、教唆犯猖狂地传授犯罪方法,教唆青少年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严峻形势,刑法规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传授犯罪方法罪犯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
传授犯罪方法罪只是那个时期陡然增加的数十个死罪之一。1983年严打以后,立法机关通过颁布单行刑法,使死刑罪名从1979年的28个增加到1997年的68个,增幅接近一倍多。
1997年修改刑法时,有学者提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分子并不直接作案,罪行也没达到必须判死刑的严重程度,认为死刑太重,建议取消,但没有得到人大的采纳,当年刑法在削减死刑罪名上最终无所作为。但乐观的学者认为,那一年没有增加死刑罪名本身就是一种进步,毕竟当年刑法大修一下新增了一百多个罪名。
这次刑法修改还将增加老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目前对于年龄上限的规定还存在争议。学者们多数主张70岁以上不适用死刑,另一种意见是75岁以上。
2003年,一位88岁老人因故意杀人被湖南衡阳中院判处死刑。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被告人虽年近九旬,但这不构成从轻处罚情节,理应严惩。此事一度引发对老年人该不该适用死刑的讨论。
多数业界人士认为,老人犯罪多跟个人智商和判断力下降有关,对其适用死刑缺乏人道,另外,对老人适用死刑很难起到刑罚的威慑作用。
着名刑法学教授高铭暄介绍,矜老恤幼是我国古代刑事法律中的传统,周朝开始就有相关规定。现行刑法规定了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相应地,对于一定岁数的老年人,也应该排除死刑的适用。
高教授认为,中国司法实践中对60岁以上判死刑的并不多见,对老人免除死刑,虽然受益的人不多,但可以彰显刑罚的人性化,体现社会文明的进步。
2005年中央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后,对死刑的控制成为刑事司法和立法中的重要课题,尤其是在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以后,立法上控制死刑势在必行。“从世界潮流看,这么多死刑没有必要,对国际形象也没有好处,不一定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储槐植说。他参加了7月初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召开的征求学者意见会。
同样与会的刑法学者高铭暄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中国想从立法上逐步废除死刑罪名,需要分几步走,首先是非暴力犯罪、经济犯罪,最后才是跟人命有关的犯罪。跟吏治相关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废除,同样尚待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