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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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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法规库】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单位;各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对在押人员自首、检举立功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在押人员自首、检举立功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

  为体现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和坦白从宽、立功受奖的政策,落实和细化刑法中关于自首、立功的有关规定,促使违法犯罪人员能真诚悔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意见。凡本市各关押场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的罪犯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经查证属实的,可参照以下规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一、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在押人员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如确有悔罪表现,其自首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免除刑罚、减轻判处管制、拘役或适用缓刑;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减轻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减轻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减轻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处死刑的,可以减轻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5年。

  二、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免除刑罚或减轻判处管制、拘役;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减轻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减轻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减轻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处死刑的,可以减轻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5年。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按上海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减刑幅度予以减刑。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