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组织法将出台专家建议将人民法院改名法院
时间:2015-04-16 14:04:44
我国高级法院设置要独立于省级政府之外,法官要先做5年初任法官,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这些设想有望通过立法实现。新近完成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专家修改建议稿规定了上述内容,专家并建议,将我国审判机关的名称由“人民法院”改为“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张志铭教授联合起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历时4个月,修改建议稿目前已完稿并提交最高法院。 据贺卫方介绍,现行法院组织法的框架结构设计不完整,对独任制、合议庭等审判组织的运行规则没有详细规定,对法院内部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法院的经费和人事等都没有规定。 此次对法院的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重新设计了法院组织法的框架结构,从现有的三章扩展到六章。建议稿将“保障法院组织合理设置和有效运作,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作为立法宗旨,对法院设置、内部审判组织、管理制度、经费制度等重大问题进行了重新设计和改革,试图从制度安排上解决司法改革的几个焦点问题:保障法官和法院独立,切实改变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强化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在去年年底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据悉,最高法院将在专家修改建议稿的基础上统稿形成修改稿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学界和业界认为,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将从制度层面确立司法改革理念,从而推动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 近日,记者专访了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起草人之一贺卫方教授。他解读了该法修改的有关内容,并阐释了修法中所体现出的司法改革理念。 法院院长须由法官担任 建议:国家有义务保障法官依法裁判,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外的干预。 解读:贺卫方介绍,建议稿总则列出了4个法院组织原则:法院机构设置的法定性、统一法制、法官独立、上下级法院相互独立。 他认为,确保法官独立是法院组织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法官独立主要指法官判案免受外界影响。从组织法来看,更重要的是排除来自法院内部的影响和干预。法官对于自己审理的案件应该有完全的审判权。建议稿明确禁止院长、庭长对他们没有参与审理的案件施加影响,以保证合议庭、法官审判的独立性。建议稿对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进行了改造,以确保审委会不能随便干预法官办案。 此外,建议稿要求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都由法官兼任。贺卫方介绍,过去,很多地方的法院院长都是由其他部门的局长、副县长等调任,他们不是法官,甚至不懂法。新规定淡化了院长的行政色彩。 贺卫方说,按照中国的司法现状,法院的庭长和院长将会长期存在,院长、庭长的上下级关系也不会在短期内消除。这是长期的思维模式和现实环境造成的,一部法律的修改只是提供了一种行为的框架和价值取向。 审委会改造成大合议庭 建议:审委会只介入个别极其重大案件的判决,疑难案件不介入。审委会的介入方式是自己直接开庭审理,组成大的合议庭。 开庭时全体审判委员会成员都应到场,由院长做主审法官。 解读:贺卫方说,长期以来审判委员会不经审理就对案件作出决定颇遭非议。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委会可以研究、审理、判决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我们认为审委会不能研究案件,只能审理和判决案件,这是司法的基本规则要求的,没有参与审理过程的法官不能对案件做出判决。如果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是什么人决定了他们的命运,那是违反程序正义的。 贺卫方认为,审委会直接开庭审理就改变了审委会对案件“判而不审”的局面。修改稿还对审委会的组成人员及数额、审委会的运行和表决规则作了规定。 上下级法院各自独立决策 建议:上下级法院之间应相互独立决策,以确保审判的审慎和公正。 解读:贺卫方说,宪法规定上下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事实上,现在形成一些不好的做法,下级法院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拿不准定不好性的,就向上级法院请示。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答复,下级法院必须遵守。对这样做出的判决,公民通常不可能通过上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了。另外还有一些非正规、非正式的做法,比如请示制度、上级的提前介入等。 贺卫方认为,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原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那就必须保证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是相互独立的。 人民法院名称去掉“人民” 建议:我国审判机关的名称由“人民法院”改为“法院”。 解读:贺卫方说,对这一改变有人会觉得不科学,似乎没有体现法院的人民性。 他解释说,我们建议做这一改变,是考虑到法院是一种专门化的裁判机构,法官是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司法是一种以专门知识和经验裁断涉及生命财富、国计民生纠纷的国家行为,因此不宜使这样的机构和行为给人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印象,以免在国际交流和认知中,使国际社会误以为我们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题。 高级法院设置脱离省区划 建议:高级法院是设在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的法院。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各自对应一个同级政府,高级法院没有同级政府相对应。 解读:贺卫方表示,希望将来行政区划改革能迈出大步伐,将全国省级行政区域扩至50个左右。行政区划改变后,现有的司法管辖范围不变,高级法院保持在28个到29个,撤销直辖市的高级法院。这样,长期以来因为司法权地方化和行政化滋生地方保护主义,继而形成司法腐败的问题至少在高级法院层面将得到缓解。 关于法院院长和法官的任用,建议稿规定,将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院长的选举及其他法官的任免升到省一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以避免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法官受地方力量左右。 此外,建议稿明确了法院的经费独立原则,法院经费实行中央、地方两级分立,最高法院的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各级普通法院的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对法院经费的最终决定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手中,政府财政部门仅仅是预算的执行机关,不能任意改变预算额,不能不按期拨付预算。通过此规定,将从制度上杜绝行政部门借经费问题干涉法院。 设执行局专职执行判决 建议:法院增设执行事务局,专职负责案件判决的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或者某种情势变化导致执行不能,执行事务局应将有关事项转送原审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加以审查决定。 解读:贺卫方认为,当前全国法院普遍存在的“执行难”,很大程度上和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执行权能混同、裁决权和执行权分不清有关。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稿增设“履行执行事务的执行局”。这次修改的一个亮点是,规定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无裁量权,执行局不能裁量判决到底怎么执行、是否应当执行等。对于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或者某种情势变化导致执行不能,执行事务局应将有关事项转送原审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加以审查决定。 此外,为使执行事务协调而富有效率,建议稿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事务局有调遣指令的权力。 设法官助理从事行政事务 建议:法院内部设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 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的任务是管理法院日常行政事务、保障法院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行政辅助及后勤服务。 解读:贺卫方介绍,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属国家公务员序列,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建议稿增设法官助理和书记官,是为了实现法院内部人员分类管理的目标模式。 贺卫方认为,法官应当集中精力研究案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许多与审判业务相关的事务需要做,如果都由法官亲自做,会分散法官的注意力,影响审判效率,因此要为法官配备助手从事这些事务。 设惩戒委员会监督法官 建议:各级法院设司法惩戒委员会,以监督法官的行为。 解读:贺卫方说,法院管理上有一个很大的任务就是惩戒的问题,即对于违纪和违反职业伦理的人员进行处罚。建议稿规定各级法院要设立的司法惩戒委员会相当于“内部法院”。惩戒委员会的任务是对违反职责或职业道德的法院工作人员予以纪律惩戒。受到惩戒的法院工作人员如果对惩戒不服,可以向惩戒委员会申诉或向上一级法院惩戒委员会申请复议。接受申诉或复议的惩戒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书面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