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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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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昨日上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要宪法原则。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在强制措施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

  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在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

  在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一个重大修改就是将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写入了刑诉法第一条。”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可能是中国历史上修改条文最多的修正案,在世界立法史上也很罕见。”

  “多年来人权问题始终是一些人诋毁、攻击中国的口实,刑诉法的修改,无疑是一个有力的回击。”当提及以上三项时,现场三次发出热烈的掌声。

  提交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共110条,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第一条。王兆国说,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如实回答

  但不得“自证有罪”

  王兆国说,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有必要在法律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明确规定。据此,修正案草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不过草案仍然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

  秘密逮捕

  范围受严格限制

  王兆国表示,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有必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作出严格限制。

  据此,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律师介入

  提前至侦查阶段

  王兆国说,对于极少数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据此,修正案草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关于律师阅卷,修正案草案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技术侦查

  从“幕后”走向“台前”

  王兆国说,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滥用。根据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需要,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增加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死刑复核

  最高检可“提意见”

  王兆国介绍,关于审判程序,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同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贪官死亡

  赃款也将依法追缴

  为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需要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冻结追缴措施。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