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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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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法规库】发文单位:陕西省镇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镇人发〔2006〕22号发布日期:2006-8-10执行日期:2006-8-10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

  《镇坪县预防职务犯罪办法》已经镇坪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镇坪县预防职务犯罪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预防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对可能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重大犯罪进行事前防范的活动。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实行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等方法。预防的重点是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及国有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检察机关监督和指导,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镇坪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镇坪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 预防职责与措施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机构或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指导组织,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将预防职务犯罪纳入教育培训内容;

  (三)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制约;

  (四)严格执行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款收入等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加强单位内部审计;

  (五)制定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并跟踪反馈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换等制度;

  (六)接受检察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报告或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采购、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彩票发行等活动的管理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第九条 检察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开展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行业和领域的全面系统预防;

  (二)开展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专项预防;

  (三)开展利用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个案预防;

  (四)开展法律服务,提出检察建议,进行预防咨询;

  (五)其他可以采取的预防形式和措施。

  第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开展廉政法制教育,增强行政监察对象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对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三)监督和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制度,落实措施,纠正监察对象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分析研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发生的原因,提出预防违法行为的建议和意见;

  (五)在受理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以及调查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中,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建立国家建设项目必审制度;

  (二)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三)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督促其健全管理制度;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四)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管改造等职能,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实行警务、检务、审务、狱务公开,完善监督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并切实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人事部门在对国家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和任职培训时应当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重大事务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并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的授权或委托从事相关活动,实行公共事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制度,积极参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一)借选拔、招聘、录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三)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及物资采购活动,从中谋取私利;